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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十講:常會
發表日期 2014-08-26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      立法院的會期分為常會與臨時會兩種,分別於憲法第六十八條、第六十九條有清楚載明。依據憲法第六十八條:立法院會期,每年兩次,自行集會,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,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,必要時得延長之。

      許多民眾向來對立法院常會會期過短而屢有批評。也正因為如此,過去幾屆立法院也鮮少有在法定會期結束後就立即休會的紀錄,多半會將經由朝野協商的方式將常會期間延長一至兩週。總覽第八屆至第五會期的開會紀錄,若是沒有召開臨時會,平均而言都會延長常會時間兩週,以杜絕社會輿論的不良觀感。

      由於我國憲法設計之初,中華民國統治疆域並非僅有台、澎、金、馬,亦包含大陸地區。因此,立法院為配合其它各省市委員交通及選區狀況,才會制訂長達二至四個月的休會期間,以方便立法委員回選區服務。時至今日,我國統治疆域已不若過去幅員廣大,常會會期是否應適時調整,也並非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。

      近年來,由於延長常會會期已成常態,不論學界或立法院本身都有檢討修訂法定會期的聲浪。但由於法定會期的制訂與修正,涉及修改憲法本文,輔以憲法增修條文將國民大會修憲功能廢除。未來我國憲法的修訂,都需經由公民投票方式複決之,導致修憲成為一項浩大的政治工程,除非朝野有高度共識,否則我國勢必難以再度開啟修憲大門。

      盱衡當前政治環境,朝野高度不信任,且公民複決修憲的成本極高。短期之內要經由修憲方式增加法定常會時間,幾乎可以說完全不可能,唯有經由朝野協商將常會延會的方式,才能化解民眾對立法院休會期過久的批評。而經由朝野協商同意以延會方式,處理常會過短問題,並化解修憲問題,不失為一種政治妥協。

      由於延會視同常會,故立法院所有議事規則,完全比照常會方式處理,爭議性相對也較小。反之,臨時會因為議事運作與常會略有不同,故當總統或國會多數黨釋放請求召開臨時會的訊息時,往往都有不小紛擾,至於常會與臨時會的差異,則留待下篇分析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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